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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标准

 

 
水路港航交通规费——水路货运附加费
所属类别:规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8年8月8日

名称:水路货运附加费

依据: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

关于“港口建设费”等费收更名和调整征收标准的通知(鲁交计[1993]87号)

标准:(一)水运货物(包括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滚装船承运的车辆),按每计费吨公里五厘,在计算运费时一并计征。

 (二)集装箱货物,按标记的集装箱载重吨,每吨公里五厘计征,空箱免征。

 (三)统计资料和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海、河乡镇集体、个体(业户)船舶的短途货物运输,以及以运代销和不办理货票手续的货物运输,由征收单位按船舶核定载重吨,每月每载重吨2.40元向舶(业户)计征(营运期不足15天,减半计征)。

 (四)每张运单的“水路货运附加费”起码收费额为1.00元,尾数计算至角,角下四舍五入进整。

程序:见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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