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港航交通规费——内河航道养护费
所属类别:规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8年8月8日
名称:内河航道养护费
依据:关于下发《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鲁交计[1993]31号)
标准:一、国营、集体专业航运企业的营业性船舶,按运费收入的8%计征。
二、难以确定运费收入的个体(联户)之营业性船舶及其非营业性的社会船舶,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拖轮:10.00元/千瓦·月;
(二)客轮:7.00元/客位·月;
(三)货船(包括机帆船):12.00元/每总吨(或每载重吨)月;
(四)驳船、帆船、渡船(含摆渡船)3.50元/每总吨(或每载重吨)月。
三、拖运竹木排筏和水上浮物,按航行里程,以每立方米(吨)每公里五厘计征。
程序:见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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