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类别
行政许可
二、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1、工程各项内容基本完成,并经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按规定试运行3-6个月并符合设计要求;
4、环保、安全、消防设施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保证航标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四、申报材料
1、竣工报告。
2、质量监督报告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4、消防、环保、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
五、许可程序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现场审查;
4、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六、承诺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相应行政处罚规定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未经备案进行试运行的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和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