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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
所属类别: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8年7月31日

一、类别
行政许可
二、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申报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港口固定设施符合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该行政许可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港航管理部门提报书面申请; 
2、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核实;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六、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相应行政处罚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理货、仓储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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