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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标准

 

 
威海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服务指南》
所属类别: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8年7月31日

一、许可范围
    威海市范围内
二、许可依据
1、《港口法》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3、《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即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四、申报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请示报告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职责分工);
4、具有资质部门出具的码头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的检验报告;
5、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区平面布置图(包括泊位、管线、专用堆场、仓库、办公场所等图示);
6、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区消防分布图,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登记表;
7、码头安全评价报告和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8、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各种事故应急及救援预案;
10、至少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培训证书、职务证明(复印件);足够的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除了提供上述10项必要的材料外,危险货物(油品)作业港口还应当提供港内罐区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经营的,还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港航局安监科提交申报材料;
2、安监科对申报材料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查;
3、组织有关人员对港口、码头进行实地勘查;
4、局安委会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评议,对予以认定的拟定批复文件,并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六、许可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窗口电话
    5232039
九、监督电话:523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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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631-523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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