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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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港口经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所属类别:港行文件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1日

   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港口市场,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
二、检查内容
1、 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情况;
2、 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的情况;
3、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
4、 加强作业现场管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和质量的情况;
5、 在港口经营业务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服务的情况;
6、 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的情况;
7、 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的情况。
8、 港口规费缴纳的情况。
9、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 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情况。
三、 监督检查
  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为主。
  市港航局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在重要时段和季节性运输期间进行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 监督检查评价
   港口经营监督检查实行评价制度,市港航局制订《威海市港口经营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9分—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检查为合格的港口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检查为不合格的港口企业,停业整顿,经整顿仍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
    市港航局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 本办法由威海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威海市港航管理局
电话/传真:0631-5232990
单位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48号
技术支持:山东生产力促进中心   鲁ICP备06031405号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