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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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的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所属类别:港行文件     发布时间:2008年7月31日

(一)骗税的行为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骗税行为与偷税行为的区别在于: 
  1、骗税行为人是把已缴到国库的税款骗归自己所有;偷税则是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税款还没有缴到国库。 
  2、骗税所采取的是假报出口、虚报价格、伪造涂改报关单等手段;偷税所采取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二)对骗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或者参与骗税逃税活动的,包括虚开专用发票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以及在进口中以多报少、假捐赠等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撤职。 
  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对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三)对骗税行为的刑事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以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的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税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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