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问答
所属类别:港务管理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5日
一、为什么要进行全国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
近年来,我国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很快,但是,随着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的就是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运输问题,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运输的危害性较大,装卸过程中会对码头集装箱装卸设备和箱体造成危害,运输过程中会对船舶配载、航行安全造成危害,造成很大的运输生产安全隐患。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有利于对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进行规范,有利于对水运基础设施进行保护,因此,必须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
二、内贸集装箱有什么样的超载认定标准?
符合GB/T1413-199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24000Kg的为超载箱,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符合GB/T1413-2008标准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箱和40英尺箱单箱总重超过30480Kg的为超载箱。
三、全国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对港口经营人有何要求?
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必须配备称重系统,并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建立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系统,所有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系统获取的信息,必须传输到交通运输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配备闸口称重系统、不能与监控信息系统联网、不能实现内贸集装箱重量数据自动传输的,视为经营条件不完备,不得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活动。
四、全国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对货主有何要求?
自2009年1月1日起,内贸集装箱装船码头应通过闸口称重系统,对超载箱采取退回措施或就地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装上船。对卸船中发现的超载箱进行减载,严禁将超载箱运出港区。
对超载箱的减载作业,超载箱货主要按照不低于200元/箱的费率标准,向港口经营人交纳超载箱减载作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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