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渤海湾客滚运输滚装车辆夹带危险货物有奖举报办法(暂行)
所属类别:安全法规
发布时间:2006年7月4日
山东省渤海湾客滚运输
滚装车辆夹带危险货物有奖举报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举报滚装车辆夹带、匿藏危险货物行为,保障渤海湾客滚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港航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烟台、威海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称市港航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受理机构职责
市港航局设置的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相关记录,使受理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设立接受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三、处理举报事项必须2人以上,向被举报事项的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的事项要清楚,处理问题应符合法定程序。
四、坚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举报的条件和方式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须向受理机构报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单位真实名称,说明准确的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或电子信箱。
二、实事举报。举报人向受理机构举报的事项应具体真实。包括被举报车辆的牌号,夹带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方式,配货地,货主(车主、司机)单位名称,乘船的船名及停靠港口。
三、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面谈、声像资料等方式向受理机构进行举报。
第五条 被举报事项的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条 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受理机构接到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后,应确认举报人、举报事项、事发时间、地点等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二、通报。受理机构应迅速将举报事项向各客滚运输港航企业通报,同时报告市港航局,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发生违章车辆逃逸行为。特别重大事项由市港航局通报当地海事机构,并报告省交通厅港航局。
三、港航企业接通报信息后,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港口客运站对已经安检,包括已经登船但尚未运抵到达港的被举报车辆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于30分钟内报市港航局。
(二)已通过安检尚未登船的被举报车辆,由港口客运站对其图像进行重新分析,现场核查车载货物,必要时,对车载货物卸载检查。
(三)对已登船尚未开航的被举报车辆,由港口客运站对其图像进行重新分析,现场核查车载货物;确有疑问的,安排车辆离船进一步核查;经核实没有问题的,由船舶安排专人监护。市港航局协调到达港港航管理部门,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对该车辆重新进行安检。
(四)已登船并在航行途中的被举报车辆,由港口客运站对其图像进行重新分析、核查;船舶应尽最大可能,对车辆和车载货物进行现场核查,并安排专人监护。经核查确系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船舶应立即向船公司、市港航管理部门、海事机构报告。必要时,船、岸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港航管理部门协调对岸港航管理部门,该车辆到岸后进行安检核实、处理。
(五)港口客运站发现违章车辆后,在做好报告和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要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港航局。
四、确认举报人。受理机构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明、住址、单位、电话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五、总结。受理机构将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将整个过程形成档案妥为保管。
第七条 对举报人奖励依据以下内容
一、举报时机以及被举报车辆有可能引发的损失程度;
二、消除违章车辆隐患而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举报事项的真实准确程度及举报人的配合程度;
四、举报事项对水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影响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
五、违章车辆夹带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
第八条 负责水路客货运安全管理的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及港口客运站、客运船舶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者。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避免易燃、易爆、放射等重大危害的,奖励500元;
二、避免一般危险物危害的,奖励300元;
三、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奖励100元。
四、提供特别有价值、举报有可能造成特大事故险情的信息,给予1000-3000元的特别奖励。
第十条 奖励实施
一、市港航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奖励实施。
二、受理机构对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档案、资料、书面总结和《山东省渤海湾客滚运输举报滚装车辆夹带危险货物奖励审批表》报市港航局核准。
三、市港航局应根据本办法第七、第九条的规定,对奖励事项进行审查、评价、核准。
四、市港航局应在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件(明)到市港航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一条 兑现给举报人的奖金由市港航局先行垫付,按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规定负责奖励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港航局拨付50万元设立专项奖金,并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市港航局报送的《山东省渤海湾客滚运输举报滚装车辆夹带危险货物奖励审批表》,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港航局拨付已兑现奖金。
第十三条 奖励情况于第二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谎报举报事项的,经查实后,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的货物。
所载货物虽没有列入上述名录,但经实验后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特性的。
二、“夹带危险货物”。是指运输车辆的司机、车主、货主,将危险货物夹放到运输车辆中,故意隐瞒不报货物的品名、性质。
三、“违章车辆”。是指夹带危险货物,在全省渤海湾客滚运输港口搭乘滚装船的车辆。
四、“举报人”。是指对不符合滚装船舶承运条件的违章车辆进行举报的单位、人员。
五、“受理机构”。是指烟台、威海市港航局设置或指定的接受举报人举报违章车辆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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